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人民政府的,应事先征求区人民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策研究机构进行审查,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