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
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富民强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市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作用。
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