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社会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以及教育系统、体育系统和各居民区的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系,引导非公共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履行登记手续后,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方可将有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居民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