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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托幼机构及各类幼儿活动场所;
  (三)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其他医疗机构(康复、血液中心等)以及养老、残障等福利机构工作场所;
  (五)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以及其他各类展馆、阅览室、陈列室等;
  (六)影剧院、礼堂、表演厅、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
  (七)客运汽车、出租车、电梯间以及其他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八)金融机构和邮政、通信等营业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条 在下列公共场所除吸烟室(区)外,禁止吸烟:
  (一)矿史馆、文化馆、科技馆;
  (二)游艺厅(室)、音乐茶房、网吧;
  (三)酒店、宾馆、招待所的会议室、咖啡厅、酒吧;
  (四)商店(场)、超市的经营场所;
  (五)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六)单位职工餐厅、各类活动场所,退休职工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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