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托幼机构及各类幼儿活动场所;
(三)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其他医疗机构(康复、血液中心等)以及养老、残障等福利机构工作场所;
(五)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以及其他各类展馆、阅览室、陈列室等;
(六)影剧院、礼堂、表演厅、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
(七)客运汽车、出租车、电梯间以及其他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八)金融机构和邮政、通信等营业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条 在下列公共场所除吸烟室(区)外,禁止吸烟:
(一)矿史馆、文化馆、科技馆;
(二)游艺厅(室)、音乐茶房、网吧;
(三)酒店、宾馆、招待所的会议室、咖啡厅、酒吧;
(四)商店(场)、超市的经营场所;
(五)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六)单位职工餐厅、各类活动场所,退休职工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