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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五、组织与领导

  (一)提高实施“五五”普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实施“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市统计局、各县(区)统计局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在统计普法宣传上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加强对下级统计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统计“五五”普法不走过场,取得成效。

  (三)明确职责分工

  市统计局、各县(区)统计局要从普法对象的需要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避免重复,避免加重调查对象的负担。

  各部门统计机构要按照市统计局和同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积极开展面向本系统、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协同行动。

  (四)保障条件

  各县(区)统计局要根据桂统字[2006]70号文件、南办发[2006]8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规划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争取把统计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各年度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并尽力解决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条件,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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