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区)统计局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各县(区)要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法制讲座制度,保证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法制讲座。建立各县(区)统计局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市统计局要把统计法规知识列入各县(区)统计局局长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市、县(区)统计局把统计法规知识列入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内容。
6.市统计局、各县(区)统计局和部门统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如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函授、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等,同时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丰富宣传内容,扩大
统计法的社会影响,提高宣传效果。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统计法制宣传设施。
坚持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相结合,把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建立学法用法制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在组织集中学习的同时,确保每人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50小时。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实行统计执法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健全定期培训、轮训制度,使他们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7.深入开展以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工作和统计服务的全过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紧密结合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统计活动,采取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的表现形式,开展
统计法宣传资料、法制信息和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送法“下乡”、“入户”活动。
8.坚持统计立法、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寓于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之中。要根据国家在《
统计法》、《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时机,协助国家统计局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借助统计立法工作积极普及统计法律知识,扩大影响,营造声势。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知识,促使其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自觉遵守
统计法。进一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以案说法,扩大教育面,提高
统计法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