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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2.制定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各县(区)统计局要根据桂统字[2006]70号文件、南办发[2006]8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并做好宣传发动等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为统计“五五”普法开好头、起好步。各县(区)统计局要将制定的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于2006年12月10号前报市统计局备案。

  3.编写辅导材料。市统计局负责组织编写全市统一的统计“五五”普法辅导材料。各县(区)统计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写当地统计“五五”普法的补充材料。普法材料要从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紧密结合当前统计工作的实际,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

  1.各县(区)统计局每年都要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年度工作重点,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项目,强化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

  2.建立健全统计“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制度。要认真总结统计普法工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工作制度,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做到用制度推动统计普法工作;加大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普法合格证制度;加大对统计普法工作的投入,建立统计普法人财物保障制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建立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期曝光制度;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进展情况的检查,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3.培训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是顺利开展统计“五五”普法的人才基础,也是全面推动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县(区)统计局要切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配备、培养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1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2008年年底前,市统计局要完成各县(区)统计局及乡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县(区)统计局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

  4.积极开展面向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要采取法制讲座、培训、函授等办法,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成为遵守、执行统计法规的模范。积极推动将统计法纳入我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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