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神,6月4日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6月7日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5月6日全省小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五十条》、《贵州省煤矿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等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2010年11月9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以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进度安排
  6月9日至8月15日,分三个阶段对全省煤矿开展一次全面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
  (一)安排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9日至6月15日):各产煤区(市、县)自查组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除工作,并形成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于6月15日前报送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阶段(6月16日至7月31日):省、市督查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集中开展全面督查工作,提出整治和会诊方案,督促指导县级政府、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并适时抽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复查验收和总结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市督查组对煤矿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省督查组对各地复查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产煤区(市、县)自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总结,剖析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对抓好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五、责任追究
  (一)查出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未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予以上限经济处罚,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由颁发证照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代表或者矿长。煤矿企业存在其他一般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