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城镇住户调查基础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全区城镇住户调查基础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桂统办字[2007]105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城镇住户调查基础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2007年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抽样方案执行的质量及经费落实情况等。
2、2007年城镇住户经常性调查的基本工作情况。包括执行调查制度情况、基础工作规范情况、调查户巩固情况、调查员访户情况、访户记录情况、帐本记帐质量等。
3、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各县、区自查和市级下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各县区组织人员按各项检查内容,对本县区城镇住户工作开展情况及1-10月的帐本进行自查,并填写好自查表。
2、市级检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组织人员到各县区检查。
三、检查时间
2007年12月10日-20日。
四、检查要求
请各县区对照检查2007年城镇住户调查各项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和大样本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附件:1、检查计分说明
2、2007年城镇住户调查基础工作检查自查(集中检查)评分表
南宁市统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检查计分说明
一、城镇住户调查基础工作方面(45分)
1、访户情况(10分):抽中户每月每户访户两次并登记访户记录的记满分,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经费到位情况(10分):本年实际到位经费达到领导审批数额的计10分,未达到的,每少10%扣1分。
3、专职调查人员配备情况(10分):配备有1名专职调查人员的计10分;配备有2名及以上兼职调查人员的计8分;配备有1名兼职调查人员的计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