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4)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5)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二)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
1.认定条件。各地要鼓励本地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建在福建,支持其在福建做强做大,认定条件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各地要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规划优质地段,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
(2)经营贡献奖励。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企业规模、新增税收贡献额,研究制订具体奖励标准。
(3)人才激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三)积极引导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各地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实行“母子”公司制,鼓励其在我省设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机构。要全面调查了解总部在省外并已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掌握其税源状况及在本地区纳税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梳理,重点关注税源较大的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其改制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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