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南府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南宁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经济普查办公室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成员若干名。
第三条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能源调查组、投资建筑房地产业调查组、贸易业调查组、服务业及个体经济调查组、科技调查组、农业调查组、宣传文秘组、数据处理组、法规组、后勤保障组等11个工作小组。
第四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公室成员参与办公室有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并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与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七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