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南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名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辆车型、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或者预收费用,并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收费并收回停车卡;
(三)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票据,在发票上注明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四)停车场收费员应当佩戴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方可收费;
(五)《南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收费员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者被盗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四条 下列车辆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二)进入住宅小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或业主搬家、送货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四)进入宾馆、招待所住宿、开会、用餐等人员的自备车辆。
(五)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占道停车(含咪表)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