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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南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名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辆车型、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或者预收费用,并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收费并收回停车卡;

  (三)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票据,在发票上注明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四)停车场收费员应当佩戴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方可收费;

  (五)《南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收费员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者被盗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四条 下列车辆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二)进入住宅小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或业主搬家、送货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四)进入宾馆、招待所住宿、开会、用餐等人员的自备车辆。

  (五)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占道停车(含咪表)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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