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一)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外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三)商业投资建设的客运停车场和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的配套停车场;
(四)其他停车场。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
(一)一类: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
(二)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
(三)三类: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六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
(四)四类:四十座以上客车,十一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
(五)五类:十六吨以上货车;
(六)六类:二、三轮不分型号摩托车。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晚间、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城区的原则,实行差别收费和计时收费。
机动车停车区域分为三类。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见附件。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间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停车时段一般为当日七时三十分至二十时三十分,夜间停车时段一般为二十时三十分至次日七时三十分。
第九条 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在申请停车场收费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报告;
(二)填写《南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三)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