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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和市政工程附属营业性停车场;

  (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三)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第五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城市公共露天停车场;

  (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三)住宅小区。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先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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