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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二层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07〕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特级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教育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特级教师的培养计划,切实做好优秀教师的培养工作。
  二、有计划地安排优秀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的培养人选,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和挂职锻炼。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评选特级教师,一定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并在支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各学校要根据培养对象的教学特点、业务专长和农村学校的实际,认真制定支教工作计划,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安排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教师支教工作满一年后,由支教所在的学校对其作出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各单位要尽早做好特级教师培养人选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安排工作。各县区管辖中小学特级教师培养人选由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培养人选由其所在的学校负责安排。请各单位填写《拟派特级教师培养人选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支教)名册表》一份,并于2008年4月15日前交到市教育局人事科。
  三、对于职业学校培养的优秀教师,学校应有计划的安排他们到企业或生产一线进行实践。实践时间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实践活动结束后,由所在的实践单位做出工作表现鉴定意见。
  四、认真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
  1.特级教师要自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特级教师的各项职责。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南宁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的发挥积极作用。
  2.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安排每位特级教师承担培养年轻教师、承担教育科研课题等工作;组织特级教师巡回讲学、上示范课活动;鼓励特级教师著书立说,积极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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