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厅直属单位2011年培训计划的通知
(建人函〔2011〕37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厅主管各社团组织:
经研究,现将《2011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培训办班实行分类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局)举办的培训实行审核管理,培训通知由主办处室(局)与人事教育处会签后下发;厅直属各单位举办的培训实行备案管理,下发培训通知时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厅主管各社团组织举办的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社团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建人〔2010〕112号)要求实行自律管理,规范办班行为,不列入厅年度培训计划。
计划外原则上不得举办培训,对于按照上级政府和部门强制性要求,确需临时调整或增加的培训,应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厅人事教育处提出申请。
二、有培训计划的厅机关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培训办班的组织管理,切实规范办班行为,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涉及收费的,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0〕1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转发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计〔2011〕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承办培训的厅直属各单位、厅主管各社团组织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的资格(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业务范围包括培训),已办理收费许可证。否则,需委托或与具备上述条件的厅直属单位、厅主管社团组织联合举办。
四、各单位的培训项目要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实施。厅直属各单位、厅主管各社团组织举办的培训项目,不得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厅机关处室(局)的名义进行报名宣传。举办职业资格考前辅导培训班,还应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进行考前培训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