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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进行监控和定期核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等工作。
  十一、工作实施和具体任务
  (一)宣传发动。
  2011年6月30日至7月1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家庭和谐,增加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保证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二)信息采集。
  2011年6月30日至7月10日与宣传发动工作同步进行信息采集。以乡镇、社区为单位,认真做好本乡镇、社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人员和应享受待遇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同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培训要求,录入计算机并制作软盘,数据要准确,表格要符合要求。7月10日前上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保局)。
  在此期间,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各成员单位分别包抓乡镇、社区,检查、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以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三)汇总上报。
  2011年7月10日、7月11日两天为信息采集汇总上报阶段。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乡镇、社区采集的信息进行全面汇总,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上报。
  (四)资格审核。
  2011年7月12日至15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县应享受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区分开来,杜绝重复、兼得,保证7月20日前,正式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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