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资金和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跨地区转移到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选择暂存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五、养老金待遇支付
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足时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参保人身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本息合计),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支付预算,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九、基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