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局、办:
《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并上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认真贯彻和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我县城镇居民实际出发,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三)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