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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通知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原料奶进厂检验制度,是否掺杂使假和使用不合格原料奶,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使用的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物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加强原料奶的质量监测,依法查处原料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要对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奶进行抽查检验;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大包装奶粉、液态奶和含乳饮料等量大面广的产品,重点检验可能使用动物水解蛋白、麦糊精、植脂末等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对严重掺杂使假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要按照《价格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原料奶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部门间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在违法行为的发现、取证、认定、处理等环节互相配合,加强衔接,协同配合,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原料奶生产经营管理

  抓紧建立原料奶收购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发布准确、全面、客观的价格信息,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奶价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逐步建立由政府协调、协会组织、奶农和企业参与的原料奶定价机制,指导企业与奶站和奶农签订原料奶收购合同,规范原料奶收购行为,防止压级压价和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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