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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8]12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由于原料奶供应趋紧,价格上涨,国内一些地方原料奶收购秩序混乱,部分乳制品企业跨地区高价争抢奶源,少数中小型乳制品企业放松原料奶收购标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71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的要求,为规范我区原料奶市场秩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区组织开展原料奶市场质量价格专项检查

  各地价格、农牧、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对原料奶生产、收购、加工环节的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此次专项检查由五个地级市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物价、农牧、工商、质监四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专项检查从4月初开始,至5月中旬结束。

  (一)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销售、收购环节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奶贩、奶站,以及乳制品加工企业在收购、销售原料奶过程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压级压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奶牛饲养和原料奶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奶牛健康标准,加强对奶牛饲养场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滥用饲料添加剂、兽药、违禁添加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抗生素,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动物性饲料等行为。加强奶站管理,严格禁止奶站跨地区收奶、强买强卖等行为。加强奶贩、奶站原料奶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流通环节经营者是否符合经营条件,是否按要求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制度,是否销售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原料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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