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8]2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安排,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391号)通知要求,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决定继续在全区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9月25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9月25日至10月10日,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10月11日至11月10日,处理整改阶段时间为11月11日至11月底。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7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三)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取学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