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邢政〔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多渠道补偿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6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各级政府按照确定的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各级财政下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原则上90%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九项服务开支,10%用于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助。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补助;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4元补助。
(二)医疗保险基金购买服务补偿。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静脉输液费,不合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将2011年以后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通过一般诊疗费方式,每季度或半年由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补助数额,由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医疗保险基金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