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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省外城市园林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和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备案手续。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按规定配备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在海南省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且有5次及以上招投标记录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延续备案申请时,可将其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2年。

  第十六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30日内,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以本企业法人名义到工程所在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项目备案,应填写《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二)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仅限招标工程);

  (四)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清单及有关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身份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绿化工或花卉工高级工人总数不少于3人);

  (五)按计划应配备的相关机械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除第(一)为原件外,其它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并在《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上登记项目备案情况。项目备案是分支机构延续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办理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简、从快办理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卫生、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保持一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二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执行国家、企业法人注册地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备工程项目部人员并确保到位。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定期进行指模电脑确认等有效方式,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遵纪守法并对海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质条件或市场信用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五)伪造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六)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者委托合同,30日内不到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

  (七)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发生1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九)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3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

  (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不履行职责,两年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十一)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记录公告的;

  (十二)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十三)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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