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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城[2011]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参照《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城建处反映。

  联 系 人:李华忠

  联系电话:65372305 65356592(兼传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参照《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第四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的,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六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一家。

  第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时,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八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九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一)资质(资格)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市场诚信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近2年未受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办公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2年。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四)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有职称管理技术人员应能基本满足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需要。即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必须有其中二个专业各不少于1人,管理、经济专业必须具有1人。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有职称人员在海南省内在建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时,不得同时在省外在建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

  第十三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颁发《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不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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