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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兽药生产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兽药生产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
(京农发〔2011〕153号)


各兽药生产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兽药生产环节兽药质量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兽药生产企业非法生产禁用兽药和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的行为,严厉打击以兽药生产企业名义生产“非兽药产品”的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本市和我局有关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的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兽药生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兽药生产过程中的非法添加行为
  兽药生产车间必须通过农业部兽药GMP检查验收,并依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要求,依照兽药国家标准,规范兽药生产,不得在兽药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用料以外的物质。
  企业在严格执行兽药GMP的同时,要强化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的管理,开展原料供应商评估及质量评估工作,全面落实原料进厂验收制度,强化源头控制。
  二、严禁生产禁用兽药和物质
  农业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等进行评估和再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陆续公布了禁用兽药名录,兽药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农业部公布的禁用兽药和物质名单,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禁止生产的兽药进行清查,严禁生产禁用兽药和物质,严禁生产假劣兽药。
  三、严禁对“非兽药产品”违法标注兽药专属标识
  农业部核发的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编号属兽药生产专属标识,各类企业生产的“非兽药产品”,其包装不得标注兽药GMP证书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质量标准等兽药专属标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借用兽药GMP名义等对“非兽药产品”进行产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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