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
组 长:县市容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市容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龙胜县供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龙胜汽车总站等
主要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电、供排水、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4.6.9 社会治安保障组
组 长:县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武警龙胜县中队
主要应急措施:县公安局、武警龙胜县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6.10 重要目标警卫组
组 长:武警龙胜县中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武警龙胜县中队
主要应急措施:武警龙胜县中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6.11 消防组
组 长: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主要应急措施:组成抢险队伍,并根据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适时启动公安消防部队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4.6.12 次生灾害防御组
组 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电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龙胜 供电分公司、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督促指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的管理,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水电局、县建设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县环保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国土局会同县建设局、县水电局、县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4.6.13 地震监测组
组 长:县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地震局
主要应急措施:县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协助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6.14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 长:县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地震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组织与管理。配合自治区、市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15 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 长:县财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4.6.16 社会救助和接受外援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县侨办、县台办,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应急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援助。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县红十字会接受、处理和分配境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
4.6.17 新闻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县广电处、县各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应急措施:县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审查和组织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等有关信息。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发布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拟定的新闻报道方案和确定发布的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龙胜县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见附录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