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销售数量。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如实向主管税收机关报送电力部门在上月份实际征收电费收据的复印件和《龙胜县滑石加工企业产品生产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当期用电数量,再根据产品加工流程倒置换算后的核实纳税人当期生产产品数量,作为月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的数量依据。
  (二)核定销售滑石粉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抽查全县境内部分纳税人销售滑石产品的价格情况,核定纳税人销售滑石产品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的价格依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滑石加工、销售的纳税人生产每吨滑石产品测算耗电数量及不含税计税价格如下:
| 产品项目 | 每吨产品耗电度数 | 最低无税销售价格 | 
| 微细粉 | 160 | 650 | 
| 工业粉 | 55 | 400 | 
| 杂石粉 | 45 | 120 | 
| 滑石笔 | 20 | 4000 | 
  当上述滑石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四)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纳税,当期发生的经营数量或者销售金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产品数量或者计税价格的,纳税人必须按实际发生的数量或者销售金额在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