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的通知
(冀体竞字[2010]1号)
各市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河北体育学院、训服中心、科研所、青训中心:
根据国务院《
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和河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为创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奥林匹克运动的纯洁性,确保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圆满成功,进一步加大对兴奋剂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制定《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确保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三运会)圆满成功,规范对使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务院《
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和河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运动员发生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拒绝检查或逃避检查,破坏兴奋剂控制过程,持有兴奋剂,进行兴奋剂交易,协助、鼓励、教唆、资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给予运动员及相关责任人禁赛4年的处罚,并禁止参加下一届省运会。
第三条 省十三运会预、决赛期间,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该运动员省十三运会参赛资格和省十三运会预、决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所属场次比赛成绩。
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有关单项协会根据河北省体育局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省十三运会预赛期间,代表团发生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
1.发生1例给予该代表团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2.每发生1例,扣除省运会该代表团1枚金牌,50分,并负担5例兴奋剂检测的费用(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