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县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县水电局局长,县国土局局长和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气象局、水电局、国土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商贸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广电局、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局长担任。
发生全县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具体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寒潮、低温、霜冻、冰冻、暴雪、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渔业生产、城市运行、卫生等方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2 县、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雷电、冰雹、雷雨大风等灾害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专业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县、乡二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电、农业、卫生、安监、林业、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