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1]32号)


江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用超常规措施促进LED博览交易中心超常规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我市绿色光源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聚集,特制定如下扶持暂行办法: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交易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额度不少于9000万元。

  二、交易中心(不含配套住宅项目)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相关刚性支出后,专项统筹安排给江海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电管网设施建设按国家规定及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三、交易中心建成投入运营后,开发运营及入驻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必须在江海区注册登记,主营绿色光源相关产业)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比例专项奖励扶持该企业科研和市场开发等投入。

  四、开发运营及入驻该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纳入“零收费”范围,实行对企业“零收费”。由各行政单位在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予以免收。

  五、开发运营及入驻该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江门市关于绿色光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开发运营商应保证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进度和要求完成项目开发、运营,否则不能享受本暂行办法,已享受的优惠资金必须悉数退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