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农村学前教育是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县(市、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严格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完善学前教育场所,确保学前教育布局合理、选址科学和用地落实。要因地制宜制订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计划,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可设分园或联合办园,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镇(街道)要承担起发展当地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协调村办幼儿园布局,大力扶持村办和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镇、村、社会力量共同举办学前教育的格局。利用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富余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舍举办独立幼儿园,加快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应逐步分离,独立建园。已建成教育强镇、强市的县(镇),到2012年底全部取消学前班。到2013年底,全市取消学前班。
6.大力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2011年起,各县(市、区)要分期分批对辖区内幼儿园按照省定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标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进行改造。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到2013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90%以上。
7.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积极创建优质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优质学位。到2013年底,县(市、区)一级以上幼儿园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40%以上。建立奖励机制,调动主办单位的办学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晋升县(市、区)一级以上幼儿园进行奖励。
(二)加强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办学。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县(市、区)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治理,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基本办园要求的,依法取缔。到2013年底完成整改工作。
2.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民办幼儿园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依法取消办园资格。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教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