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屋所有人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造成事故的;
(七)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六)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七)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八)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占用期限的;
(九)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
(十)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的要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燃气、市政园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由城市综合管理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要求,继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指导、监督;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具体对本级管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八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协管人员协助执法活动,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