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
(三)遵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动物防疫法》采取的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措施,携带犬只定时接受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四)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九、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类准养证》,为犬只佩戴犬只免疫牌;
(二)对犬只采取束犬链、装入犬袋、犬笼,戴套嘴或者怀抱等安全措施。用犬绳牵领时,犬绳不得超过1.5米。犬只体重20公斤以上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三)指挥犬只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指挥犬只在划定的犬类排便区排便,或自带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的粪便。
十、市区内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开设有犬只服务专区的,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和国家机关、医院;
(二)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厅、候车(船)室、经营性俱乐部等室内公共场所;
(四)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区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流量和治安、防疫等需要,在公园、街道、风景区、广场、非封闭性体育场馆等室外公共场所实施长期性、临时性或某个时间段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管理措施。
十一、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及餐厅、商店、俱乐部等经营场所可以用告示方式拒绝携带犬只进入。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制定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十二、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通告第十、十一条规定限制。
十三、养犬活动妨碍城市市容管理、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照《
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