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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韶府[2011]45号)


  为规范韶关市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区)内养犬实行从严管理、总量控制的方针。市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市区的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一)党和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二)浈江区内,除京广铁路(铁路大桥至阉鸡坑路段)为界东北方向地区、新韶镇的水口、东山、土井、大陂、黄浪水、陈江、侯山、石山、府管管理区和乐园镇的上坝、六合、下坝管理区以外的所有地区;

  (三)武江区内,除西联镇的甘棠、沐溪、阳山、车头、赤水、岗背、芙蓉、下湖管理区和西河镇的下坑、塘湾、马屋、什石园、黄浪、糖寮、山蕉、村头、大村管理区外的所有地区;

  (四)曲江区内,除马坝镇的小坑、炉头、水文、龙岗、乐村坪、演山村以外的所有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市区区域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非限养区内的驻军部队、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规定其工作场所禁止养犬。

  三、限养区内,禁止豢养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犬种;除军警机关外,禁止豢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种;许可残疾人豢养导盲犬、扶助犬,其他个人豢养观赏犬;许可军警机关豢养军犬、警犬,许可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豢养演出犬、护卫犬、科研用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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