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四)技术秘密在主营产品中应用的证明材料;
(五)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成果获奖证明(复印件)、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复印件)等与技术秘密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出现技术秘密泄密等情况。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技术秘密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技术秘密可作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请参加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企业按照如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90号文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通过试点工作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目前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尚未开通试点工作网上申报系统,为不影响企业申报,在系统开通前,企业可按本通知的要求准备并提交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以外的书面申请材料。待系统开通后,再填报并补齐相关申请材料),其中:
1.示范区内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附件5);
(4)认定小组备案的中介机构(见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公布参与北京市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京科发〔2011〕209号文件>)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