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凡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承办处室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和说明,经分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后提请集体审议。
第七条 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需要提交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性质和类别,由承办处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人大代表、律师等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拟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承办处室整理后提交局领导作为决策参考。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承办处室通过书面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与其他政府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事项说明中如实反映。
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前,承办处室可以通过邀请纳税人代表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于公众意见应认真记录,作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举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重大税收征管模式改革、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