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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北京市影视动画网络游戏单位专项调查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1年  月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动画、游戏设计制作培训的单位,包括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2011年5月20前通过网络报送。
  3.主要审核关系:
  (1) 培训动画、游戏设计制作人数(01)=动画类人数(02)+游戏类人数(03)
  (2) 动画、游戏业务活动总收入(06)≥动画、游戏培训收入(07)+兼营动画游戏设计制作收入(08)
  (3) 营业收入(51)≥动画、游戏业务活动总收入(06)
  (4) 期末从业人员数(12)≥动漫相关课程授课教师人数(11)

  十一、指标解释
  《影视动画单位主要业务活动调查表》
  (京统服调9表)
  完成动画制作时长(01) 指该单位在报告期内原创制作、加工制作和联合制作完成的全部动画单次播放的时间长度之和。
  原创制作动画时长(02) 指完全由该单位独立设计、制作完成的动画时间长度。
  加工制作动画时长(05) 指在其它单位前期设计工作的基础上,由本单位加工制作完成、并不享有版权的动画时间长度。
  联合制作动画时长(08) 指由外单位提供资金、创意、技术等,本单位制作完成或双方共同制作完成的,共同享有版权的动画时间长度。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作完成的分钟数填列。
  电视动画 指该单位制作完成主要通过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发行的动画片。
  电影动画 指该单位制作完成主要通过电影院线发行的动画片。
  手机动画 指该单位制作完成主要通过手机进行发行传播的动画片。
  完成动画片制作部数(11)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制作完成的全部电视动画片和电影动画片的部数之和,按照动画片结束制作年份填列。部数的划分按照主题进行,续集动画片需另行计入部数。应统计具备完整故事情节和一定时长的动画片,动画短片不计入内。
  已发行动画部数(15) 指单位完成动画制作部数中,已签约发行的动画片部数,发行模式包括电视发行、电影院线发行、音像出版、网络和手机发行等。
  动画片播放时长(13)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播放的动画片的时间长度。
  北京地区制作动画片(14) 指在本单位播放的动画片中,由北京地区单位制作完成的动画片,包括原创、加工和联合制作动画片。
  动画片播放部数(16)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播放的动画片的部数之和。
  动画业务活动总收入(17)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动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动画加工制作收入(18) 指报告期内本单位为其它单位提供动画加工制作服务而获取的收入。
  境外外包收入(19) 指动画加工制作收入中,本单位根据境外公司或机构的设计要求提供制作动画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
  版权动画收入(20)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通过其拥有版权的动画的发行、版权转让活动而获得的收入。
  电视发行收入(21) 指版权动画收入中,单位通过电视台发行动画而获得的收入。
  电影发行收入(22) 指版权动画收入中,单位通过电影院线发行动画而获得的收入。
  网络发行收入(23) 指版权动画收入中,单位通过网络平台发行动画而获得的收入。
  手机发行收入(24) 指版权动画收入中,单位通过手机平台发行动画而获得的收入。
  动画音像制品收入(25) 指版权动画收入中,单位以音像制品形式,直接通过商业渠道向观众有偿提供动画而取得的收入。
  出口收入(26) 指单位版权动画收入中,通过动画的海外发行、版权转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向港澳台地区出口在内。
  动画衍生品收入(30)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通过直接开发或授权开发与动画形象有关的实物而取得的收入。衍生品包括玩具、书籍、服装、食品、文具、生活用品等。动画衍生品授权收入指动画衍生品收入中,单位将其拥有或代理的动画相关的商标、品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转让或授予其它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33) 指动画业务活动总收入中除去动画片加工制作收入、版权动画收入、动画衍生品收入以外的收入。
  期末从业人员数(34)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从事动画设计制作人员数(35) 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中,实际从事动画设计、制作及衍生品设计的人员数。
  营业收入(51) 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对事业单位而言,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累计数填列。
  利润总额(52)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对事业单位而言,此项为0。
  上缴税金(53)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上缴的各主要税种的税金总和,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项下的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增值税四项。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业务分担的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本年累计数填列。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根据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表”或“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表”中有关项目归纳填列。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不包含期初末抵扣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计算填列。对事业单位而言,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应交款”、“应交税金”项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网络游戏单位主要业务活动调查表》
  (京统服调10表)
  网络游戏 通常指以PC为游戏平台,利用T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达到娱乐目的的游戏方式。包含角色扮演类、休闲类和棋牌类网络游戏在内。
  网络游戏开发款数(01)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自主设计制作或接受其它单位委托而进行制作的网络游戏款数之和。
  自主开发网络游戏款数(02)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自主设计制作的网络游戏款数。
  网页游戏开发款数(05)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自主设计制作或接受其它单位委托而开发的网页游戏款数。网页游戏指基于web浏览器,无须安装客户端软件就可以玩的网络游戏。
  手机网络游戏开发款数(13)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自主设计制作或接受其它单位委托而开发的手机网络游戏款数。手机网络游戏指以手机为运行平台,以无线通信网络为依托,可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单机版手机网络游戏不统计在内。
  网络游戏注册用户数(06) 指截止报告期末,在本单位网站注册的网络游戏用户总数。填报累计数。
  手机网络游戏注册用户数(14) 指截止报告期末,在本单位网站注册的手机网络游戏用户总数。
  网络游戏运营款数(07) 指本单位网站在报告期内提供的可供多人参与互动的游戏款数之和,包括手机网络游戏、客户端游戏和网页游戏款数。
  网页游戏运营款数(11) 指网页游戏运营款数。
  手机网络游戏运营款数(08) 指手机网络游戏运营款数。
  网络游戏业务活动总收入(12)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网络游戏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网络游戏制作收入(15)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根据其它单位的设计要求,提供网络游戏制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境外外包收入(16) 指网络游戏制作收入中,单位根据境外企业或机构的设计要求,提供网络游戏制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
  网络游戏运营、销售收入(17)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通过网站运营游戏(包括手机网络游戏、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出售其拥有或代理的游戏的转载权及版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网络游戏海外市场收入(22) 指网络游戏运营、销售收入中,单位对其拥有版权的游戏,通过向海外机构出售运营代理权、联合运营或进行版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海外市场收入包括版权金、直接或联合运营收入,以及代理运营分成等多种营收模式。
  自主开发游戏收入(23) 指网络游戏运营、销售收入中,单位通过其自主开发的网络游戏的运营、转载权销售及版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代理游戏收入(24) 指网络游戏运营、销售收入中,单位通过其代理的网络游戏的运营、发行所取得的收入。
  版权转让收入(25) 指网络游戏运营、销售收入中,单位将其拥有的网络游戏版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网页游戏运营收入(21)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运营销售网页游戏所取得的收入。
  手机网络游戏运营销售收入(18)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运营销售手机网络游戏所取得的收入。
  网络游戏衍生品收入(27) 指单位在报告期内通过直接开发或授权开发与网络游戏有关的实物所取得的收入。衍生品包括玩具、书籍、服装、食品、文具、生活用品等。
  其他收入(30) 指网络游戏业务活动总收入中,除去网络游戏制作收入、网络游戏运营销售、网页游戏运营收入、手机网络游戏运营销售收入、网络游戏衍生品收入以外所取得的收入。
  期末从业人员数(31)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网络游戏研发人员数(32) 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中,从事网络游戏研发活动的人员数,研发人员包括策划人员、程序员和美工人员在内。
  营业收入(51) 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对事业单位而言,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累计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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