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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储备开发项目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完成土地出让(或划拨)60日内,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一级开发企业与区(县)绿化行政部门办理代征绿地移交工作,双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
  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第七条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协议书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代征绿地完成移交手续后,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45号)相关规定,持《绿地移交协议书》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征绿地土地确权登记。
  第九条 代征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代征绿地绿化时间不得晚于绿地移交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条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代征绿地的腾退和移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代征城市绿化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就临时委托管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代征绿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面积和坐标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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