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变更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标志发放部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拟于2011年7月1日起将检验检疫标志的发放工作下放到各分支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检验检疫标志(CIQ标签)的发放工作由通关处变更为该批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签发机构。
二、货主或代理报检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检验检疫标志领用申请表》到证书签发机构施检部门领取标志。
三、需加施标志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标志发放部门监督加施。货物确认已按证书标示的流水号加施标志、货证相符后方可上市销售。
四、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将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标志领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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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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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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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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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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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
1.标志加贴于产品外包装上
2.上列填写内容正确属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签名(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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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监督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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