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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 清理锅炉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与污物,必要时局部拆除炉墙与保温。

  第十八条 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严禁承压使用。

第七章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有如下内容:
  ①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 ②明确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参加事故处理、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 ③设施与救援物质准备 ④紧急处置与抢修 ⑤ 人员紧急疏散与抢救 ⑥事故处理与救援演习 。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演练活动应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水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锅炉附属设备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第二十五条 对于蒸发量<0.5吨/时的蒸汽锅炉、热功率<0.35MW的热水锅炉,本规范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中,除“事故报告制度”外,其余的七项制度不完全适用。此范围的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可结合锅炉房的实际情况、参考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岗位(包括领导岗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操作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电站锅炉使用还应符合《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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