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八、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
  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
  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
  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
  4.正常运行的锅炉是否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安全检查应由锅炉使用单位领导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与教育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二、安全培训与教育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可结合安全检查以及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