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质监质管发[2008]267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质函[2008]36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将此文件通知到辖区内的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
二、各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时更换新标志。
三、各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关于重申名牌产品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京质监质管发[2008]225号)文件,规范名牌标志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