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府办〔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5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规划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以北江为界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住建、城乡规划、工商、卫生、环保、爱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尤其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城管局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