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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四)为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五)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六)为政府在管理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七)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指派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代理诉讼、申诉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办理重大信访事项;
  (九)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十)办理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咨询、论证、研讨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邀请,列席或者参加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或者通过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调阅相关资料;
  (四)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办理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服务事项,可要求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情况说明;
  (五)经授权,以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身份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于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名义从事本规则以外的其它活动;
  (二)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在咨询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
  (五)对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与自身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相关成员,相关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准时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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