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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明确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咨询服务活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为省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是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共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行政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联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法律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顾问及成员若干名。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司法厅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顾问和成员 (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人选,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颁发聘书,聘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省内外从事法学研究或者教育的专家、学者;
  (二)省内外具有较高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律工作者;
  (三)省内外在本行业、专业、学科中学术造诣较深,理论研究具有较高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
  (一)为省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二)参与省人民政府立法项目的修改、论证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咨询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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