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支持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发展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培育并逐步形成大、中、小协调发展的商贸流通民营企业群体。引导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三、支持民间资本做大做强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推动优势民营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投资额较大、规模门槛较高的港口码头、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依法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畅通准入渠道。
(十六)推动民间投资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引导在津的国家级和市级科研院所建设若干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和企业孵化器,为民间资本成为创新主体提供平台。加速民营企业成长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培育一大批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小巨人"。进一步优化民间资本创新创业环境,完善自主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参与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和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鼓励扩大出口,支持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四、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