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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疾控机构定期(每年2次)对下级单位死亡报告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以简报形式上报和反馈。
  区县疾控机构定期(每年4次)对辖区内开具《死亡证》的单位的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完善奖惩机制。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政策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各级疾控机构是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级疾控机构
  设立专门岗位,对区县疾控机构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定期进行质控和评价。
  (1)组织和指导各区县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本省(区、市)工作要求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2)对区县疾控机构开展的死亡报告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监测数据的及时上报;
  (3)制定辖区死因监测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4)落实国家和省(区、市)死因监测工作各类方案要求,协助省级疾控机构组织开展漏报调查和其他质控与评价,充分发挥在省和县之间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功能。
  2、区县疾控机构
  设立专门岗位,落实全国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编码、录入、整理、分析和网络上报,组织各类培训,对医院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具体任务为: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
  (3)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定期对临床、防保等各类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7)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8)做好本地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当地社会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
  (二)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有临床诊疗功能的机构还应负责死亡病例报告的相关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区县及以上医疗机构
  (1)认真执行本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2)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
  (3)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4)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
  (3)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4)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社区医生)的工作质量。
  (5)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6)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七、质量控制
  (一)市级疾控机构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和技术培训会议。
  2.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市的年度死亡监测数据的审核和分析,同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各监测点疾控机构。
  3.每年抽查核对各区县《死亡证》填写质量和ICD-10编码质量,要求辖区内监测点录入的《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不超过5%,ICD-10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组织对监测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重点地区现场督导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疾控中心慢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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