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待原账号信息修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数据共享与交换
1.数据共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将系统产生的历史死因数据移交数据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查询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本辖区内报告数据的分析结果上传至《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中“信息反馈”模块,保证信息反馈的有效与及时。
2.数据交换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数据交换标准,在经过认证授权的区域进行死因监测信息系统与《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五) 数据关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关联工作,在标准制定、方法研究等工作中给与配合与支持。
四、考核与评估
(一)考核方式
一般采取网络报告资料考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分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部的考核评估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考评两次,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全部报告单位的考评至少半年一次,医疗机构内部至少每季度考评一次。所有考评均需有书面记录。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
(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经费保障、机构建设、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稳定性等。
2.网络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网络报告覆盖率、直报账户的管理等。
3.人员培训: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记录等。
4.报告质量:包括卡片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审核率和审核及时性、死因准确性、死亡漏报情况等。
5.资料分析与利用:包括年度分析报告质量,数据质量分析频次等。
五、制度保障
为确保工作质量,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管理制度:
1.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县(区)疾控机构应每月定期召集辖区各医院、街道医院或乡镇医院责任医务人员,讨论死亡报告的相关事宜。各医院应定期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提高《死亡证》的填报质量。市疾控中心应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集下级单位进行工作研讨或统计会审。
2、建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内部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明确工作流程。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程,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证》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3.建立对死亡信息核实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的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负责死亡报告的医生,对上级认为填报不清等需要核实的个案,需查阅原始资料,或入户调查。
区县疾控机构要及时审核辖区内医院上报的《死亡证》第二联;对无法编码的《死亡证》进行复查,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
4.建立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定期与户籍管理部门、殡葬管理部门、妇幼管理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
5.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死因信息的档案管理。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县(区)疾控机构要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6.建立培训工作制度,确保死因登记报告业务的正常延续。各级疾控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方案、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满足工作队伍的专业需要,保证工作质量。
区县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基层医生和防保医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着重加强各级医院医生,尤其是基层医生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死因编码人员以及各级疾控机构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培训,考核合格者实行注册登记。
7.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监测工作考核,并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