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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部门应对所属区县及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某些疾病死亡水平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
  (二)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相关部门应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信息系统管理
  (一)支持性环境
  1.行政支持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本着“多部门参与,归口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策略,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统计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形成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死因登记信息的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2.制度建设
  强化规范意识和管理意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现有死亡病例网络报告和管理方面的文件和规范,落实相关部门职能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
  3.技术培训
  各报告单位应按照死亡病例网络报告、管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等疾病预防控制的客观需求,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4.经费支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汇报,争取管理部门对网络直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网络直报硬件设备购置、升级、维修维护经费以及互联网接入租用费的持续性投入,保证国家或省、市统一安排的漏报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常规培训等经费。
  (二)用户与权限管理
  《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的用户和权限管理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统一负责。
  1.用户管理的原则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专门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的管理与权限分配。
  用户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每级系统管理员创建、管理本级的用户账号和下级系统管理员账号,按业务管理规定分配权限。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县(区)级的用户账号也可由市级系统管理员代为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账号由所在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管理。
  2.各级用户的申请
  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可到属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用户申请(变更)表》(以下简称《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或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下载空白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属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开设用户账号。也可由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办理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的用户账号。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科室用户的申请可到本单位相关部门领取《用户申请表》,也可自行下载空白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开设用户账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它机构如需进行信息查询,可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用户申请表》,也可自行下载空白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同级卫生行政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属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开设用户账号。
  3.权限管理的原则
  用户的权限分配应以保障数据直报安全、准确、高效为原则。
  (三)安全管理
  1.系统安全
  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单位规章制度。
  用户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系统进行操作,尽量做到专人、专机运行使用本系统,严禁使用公共场所(如网吧)的计算机登录《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
  用户应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禁止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含有病毒、恶意代码、木马的程序或运行黑客程序及进行黑客操作。
  《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分正式系统和测试系统。所有正式报告数据必须在正式系统中报告,测试系统仅供培训学习和测试使用。
  登录用户需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员严格管理,具备正式系统使用权限的用户才可以使用测试系统。
  2.账号安全
  用户的账号密码应由8位以上的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用户如发现账号信息泄露,须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小时)通知本级系统管理员,各级医疗机构通知本单位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在查明情况前,应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同时对该账号所报数据进行核查。待确认没有造成对报告数据的破坏后,修改密码,恢复该账号的报告权限,同时进行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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